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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京华山一」或「公司」)主要经营证券经记服务、证券保证金融资及就证券提供意见等业务,亦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获授权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证监会中央编号: BHM090),及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参与者。


风险披露及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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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关在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性质及其附带的风险,请参考公司网页 https://www.cpy.com.hk:

  14. * 在 交 易 所 买 卖 的 衍 生 产 品 的 性 质 *
    * 在 交 易 所 买 卖 的 衍 生 产 品 所 附 带 的 风 险 *
    香港交易所网页 www.hkex.com.hk

本人/吾等进一步确定已阅读、确认及同意接受以下各款须知:

沪港通须知

披露责任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及法规,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於三个工作日内披露其权益。该投资者不得於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增加或减少5%(指持股量的净变化占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实际百分比,如本身持股量10%,在增加5%的情况下,持股量变15%;持股量减少的情况亦同理),即须於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

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後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於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於5%,投资者亦须於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讯息。

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及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战略投资者规定所容许的除外);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透过沪港通买卖A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者」)亦受此规定限制:

  • 当个别A股的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量达到26%时,上交所将会於其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发出通告。当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量超过30%时,有关境外投资者须於5个交易日内以「後买先卖」原则沽出该股股份;
  • 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将与经由QFII及RQFII买入的股份合计,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规限。当个别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量达到28%,联交所将驳回该股的新增买盘,直至持股比例下跌至低於26%;
  • 倘因沪港通而导致个别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量超过30%,上交所将通知联交所须於5个交易日内以「後买先卖」原则沽出该股股份。倘相关投资者未能於联交所指定时限内出售该股股份,交易所参与者将根据《交易所规则》强制沽出该股股份。
  • 即使个别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量超过30%,境外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沪股通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於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於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

遵守中国内地适用法规

  • 客户必须遵守上交所规则以及中国内地有关使用中华通服务及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法律及规例。
  • 客户必须认识及了解有关投资中华通证券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不获接纳,以及如客户违反或未能遵守上交所规则及联交所的交易规则第14A10条所述的法律及规例,客户或须接受监管调查或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等风险。
  • 客户必须确认客户未有曾经或可能触犯上交所规则及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所述的法律及规例所载的不寻常交易活动或未有遵守上交所规则及联交所的交易规则第14A10(1)段条所述的法律及规例。如不,香港交易所有权不向客户提供中华通服务及有权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不接纳客户的指示;
  • 客户必须确认及明白如客户违反或倘上交所上市规则或上交所规则提及的披露及其他责任遭违反,上交所有权进行调查,并可透过港交所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联交所的交易规则第537条所述其他人士及客户的资料及个人资料)和协助调查;
  • 客户必须确认及明白如客户严重违反上交所规则,上交所可要求香港交易所向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监管行动或展开纪律程序,又或要求交易所规定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声明,以及拒绝向其或其客户提供中华通服务。
  • 客户必须确认及明白为协助上交所在上交所市场执行规管监察及实施上交所规则,及作为香港交易所丶联交所子公司与上交所订立规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香港交易所或会应上交所要求,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就其代为输入的中华通买卖盘丶或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代为输入或进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提供联交所的交易规则第537条所述客户及其他人士的资料;及
  • 客户必须清楚明白香港交易所(不论直接或透过联交所子公司)可应要求而向上交所披露丶转移及提供客户及联交所的交易规则第537条所述客户及其他人士的资料及个人资料,并作出合适安排(包括取得相关同意),确保有关资料及个人资料的披露丶转移及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公司并无就所载资料是否符合现况或完备而作出任何声明,公司亦无承诺不时更新有关内容。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丶证监会网站及/或上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沪港通的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来源。如有疑问,客户应谘询专业意见。

详细资料可参阅公司网站:
https://www.cpy.com.hk/cn/hk_shanghaihongkong.htm

深港通须知

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

客户须遵守中国内地适用法规(包括中国证监会有关深港通的规例)所规定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包括中国内地适用法规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使用中华通服务的其他投资者)的 10% 个人持股限制。

客户须注意及了解中国内地适用法规(包括中国证监会有关深港通的规例)所规定适于用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境外投资者的 30% A 股总持股限制及相关强制出售规定。

持股量监察程序

境外投资者(包括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者)合共持有个别相关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28% 或以上时,深交所会通知联交所子公司,届时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子公司将按实际可行情况尽快暂停接收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中华通买盘,直至深交所表示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量总额降至低于 26% 为止。

强制出售程序

  • 尽管规则第 14B08(4) 条有所规定,倘个别深交所交易日境外投资者(包括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股的投资者)于个别相关发行人的总持股量多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根据深交所规则,深交所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向联交所子公司发出强制出售通知,要求联交所子公司安排按「后进先出」基准(按规则第 14B08(11) 条规定),于五个深交所交易日内将中华通证券超出 30% 限额的部分减持。
  • 接获规则第 14B08(5) 条所述强制出售通知后,联交所子公司将透过香港交易所向有关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发出通知,要求或指示该等参与者或安排其客户于香港交易所指定的期间内出售及减持中华通证券的指定数量。
  • 接获规则第 14B08(6) 条所述的通知后,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如适用)向相关客户或其托管人发出通知,要求该客户或托管人于香港交易所指定期间内出售及减持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指定的中华通证券数量。 若有客户未能遵守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的通知,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于必要时行使权力,于香港交易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使用中华通服务代客户出售中华通证券的指定数量。
  •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应采取适当措施,使其可适时遵守规则第 14B08(7) 条的规定,包括与客户订立可依法执行的协议,促使客户遵守该条所述的强制出售安排。
  • 深交所根据规则第 14B08(5) 条发出强制出售通知时,直至深交所通知联交所子公司或香港交易所有关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量总额降至低于 30% 为止, CSC 将不再接收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中华通买盘。 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中华通沽盘将不受强制出售通知的影响。
  • 当境外投资者持股量总额因其他境外投资者于规则第 14B08(5) 条所述五日期间内减持相关股份而下降至 30% 以下,联交所子公司可自行或应规则第 14B08(6) 及 (7) 条所述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要求申请许可,使其可继续持有相关股份而毋须按香港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时间及形式减持。
  • 香港交易所一般是根据其或联交所子公司本身的记录,依据「后进先出」基准,按买入相关中华通证券的时间而识别出规则第 14B08(6) 条所述的相关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尽管有上文的规定,香港交易所可全权酌情指定须遵守强制出售通知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以及厘定须减持的中华通证券数量。
  • 倘因相关发行人回购股份导致超逾 30% 境外持股量限制,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者及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可继续持有相关股份,而毋须被强制出售。 然而,联交所子公司及香港交易所将暂停接收该中华通证券的中华通买盘,直至有关境外投资者持股量总额降至26%以下。

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披露责任

客户须遵守(及作出适当安排确保客户也遵守)中国内地适用法规有关 A 股投资者适用的 5% 持股量披露规定。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制订适当的监控安排以遵守本条及提醒客户遵守相关披露规定。

遵守中国内地适用法规

  • 按深交所规定,客户遵守深交所规则(在有关规定适用于在深交所市场买卖中华通证券,且与本规则及依据本规则而订定或公布的任何规例、规定或条件没有冲突的范围内)以及中国内地有关使用中华通服务及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法律及规例;
  • 客户必须认识及了解有关投资中华通证券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不获接纳的风险,以及如客户违反或未能遵守深交所规则及本规则第14B10条所述的法律及规例,其或须接受监管调查或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等风险;
  • 客户必须确认,倘发现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或其任何客户(视情况而定)曾经或可能触犯深交所规则及本规则所述的法律及规例所载的不寻常交易活动、或未有遵守深交所规则及本规则第 14B10(1) 条所述的法律及规例,香港交易所有权不向其提供中华通服务及有权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不接纳其指示;
  • 客户必须确认及明白如客户违反或倘深交所上市规则(包括深交所关于股份在其创业板上市的规则)或深交所规则提及的披露及其他责任遭违反,深交所有权进行调查,并可透过香港交易所或联交所子公司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规则第537条所述其他人士及客户的资料及个人资料)和协助调查;
  • 客户必须确认及明白如客户严重违反,深交所可要求香港交易所向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监管行动或展开纪律程序,又或要求香港交易所规定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声明,以及拒绝向其或其客户提供中华通服务;
  • 客户必须确认及明白为协助深交所在深交所市场执行规管监察及实施深交所规则,及作为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子公司与深交所订立规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香港交易所或会应深交所要求,要求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就其代为输入的中华通买卖盘、或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代为输入或进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提供规则第 537 条所述客户及其他人士的数据;及
  • 客户必须清楚明白为达到第 (4) 至 (6) 段所述目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授权香港交易所(不论直接或透过联交所子公司)可应要求而向深交所披露、转移及提供客户及规则第 537 条所述其他人士的数据及个人资料,并作出合适安排(包括取得相关同意),确保有关数据及个人资料的披露、转移及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公司并无就所载数据是否符合现况或完备而作出任何声明,公司亦无承诺不时更新有关内容。 如欲了解更多数据,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证监会网站及/或上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深港通的材料及其他相关数据源。 如有疑问,客户应咨询专业意见。

详细数据可参阅公司网站 :
https://www.cpy.com.hk/cn/hk_shenzhenhongkong.htm

网上美股交易须知

  1. 美国的税制涵盖所有源于美国的投资产品(包括可交易证券、互惠基金或债券等);投资者无论是否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只要以个人名义持有这些投资产品,均须缴付税项。所有持有任何形式美国证券的人士均须就所得红利支付预扣税。本人/吾等应留意海外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并视乎情况寻求专业税务意见。
  2. 如欲使用网上美股交易服务,申请人(非美国公民/居民及非加拿大居民) 于开户时必须填写美国国税局提供的 W-8BEN 表格,并须每 3 年续期一次。拒绝续期的客户将被自动中止美股交易服务。
  3. 由于美股最低交易单位为 1股,客户须留意交易佣金可能比交易金额为高。
  4. 当指令执行后,客户必须缴付相关佣金及收费。佣金及收费的更新通知会不时透过公司网页(https://www.cpy.com.hk) 或其他途径发布。细价股(即股价少于美金0.1元之股票)及美国预托证券(ADR)等交易会有特别佣金/手续费安排。
  5. 美国的场外交易是由庄家透过场外网络报价形式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一般未能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场外网络报价之交易价格仅供参考。投资者应加倍注意股份的流通风险。如欲查询更多,请浏览https://www.otcmarkets.com/

如有任可关于美股交易的查询,请致电公司晚间交易热线 (852) 2826-0066。

虽然公司已尽力确保以上资料准确无误,但对於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以上资料是否准确或恰当,并没有作出明示或隐含的陈述丶申述丶保证或担保。对因使用或关乎使用以上资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公司概不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倘若本注意事项的中文本与英文本在解释或意义方面有任何歧义,将以英文本为准。

网上台股交易须知

  1. 客户必须先填写相关资料并签署“客户声明 – 申请海外证劵交易使用权限”才可交易台股。
  2. 每手股数为1,000股,1,000股以下为碎股。碎股只限沽出。现时网上交易不设任何碎股交易。如欲沽出手持碎股,请联络相关经纪或客户服务部。
  3. 交易以台币为结算货币。
  4. 交易宝 (手机版)及港股快车电脑下载版暂不支援网上台股交易。
  5. 只接受限价盘下单。
  6. 订单只限当日有效;所有当天未成交的订单将于收市后被取消。
  7. 只接受新订单或取消订单;更改订单恕不接受。
  8. 台股交易之结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2个工作天,即T+2。
  9. 注意部份台股不可同日买卖同一股票,例:如T日买入股票,最快只可于T+1日卖出。
  10. 不设台股沽空服务。
  11. 台股的每日价格波幅,限制于当日开盘竞价基准的上下10%。详情请参阅台湾交易所指引。
  12. 网上交易不设台股融资服务。
  13. 台股不设任何股票实货提存服务。
  14. 公司不接受台币存款。客户可以用其他货币等值的购买力进行台股交易,但在交易日当天客户仍须致电经纪安排兑换足够台币完成交收,否则公司将有权强制性为客户兑换台币进行交收,如有欠款将以P+6%(现金帐户) / P+3%(保证金帐户) 收取过期利息。
  15. 如客户在交易日当天下午3时前没有给予任何兑换指示,公司将有权为客户于交易日按照当日公司的兑换率将该有关交收款项兑换成台币作交收之用。
  16. 若持有的台股被公布为「处置股票」,该股票有机会以每五分钟才撮合成交一次 (或更长的时间),不能即时成交,故客户需留意交易所的公布,或到以下连结查询相关资讯。 http://www.twse.com.tw/zh/page/announcement/punish.html

如有任可关于台股交易的查询,请致电公司客户服务部 (852) 2166 3888。

新股暗盘交易服务之风险披露声明

  • 客户可利用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场外交易系统进行新股暗盘交易。
  •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及条件,及公司有最终权利增加、修改或取消以下条款附件。
  • 如发生新股延期、取消或更改上市时间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有关证券其后无法于下一个交易日在交易所上市,所有电子场外交易系统内已下达或已执行的指令将被取消及作废。
  • 电子场外交易系统之延迟、故障 或 中断
    1. 在上述情况下,由客户下达而又被电子场外交易系统成功记录的指令将会被执行,客户不得异议。
    2. 如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客户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公司将不会对任何因为网上交易平台讯息延误、发生错误、失灵或故障以引起的事宜负责。
    3. 如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有关公告将尽快刊登于电子场外交易系统及/或公司网页上。公司可行使酌情权将已下达的或已执行的指令取消或作废。
  • 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的恶劣天气
    1. 如上述恶劣天气警告信号于下午4 时前发出,有关公告将会刊登于公司网页上。
    2. 如上述恶劣天气警告信号于下午4 时后发出,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时段将如期进行。
  • 交收失效
    1. 如沽出证券的客户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公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已进行的销售在市场及/或于电子场外交易系统购入相关的证券(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亏损;
    2. 若(1)客户向卖方购入证券,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及(2)未能购入相关证券或公司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根据第(i)条规定不购入相关证券,客户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相关证券,并且只有权收取买入相关证券所付的款项;
    3. 若购买任何证券的客户无法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公司有权出售其账户内任何及所有证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经扣除结算交易所有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款项。然而,如客户于该宗交易内属于卖方,而该宗交易未能结算,则客户只可获得相关证券,而并非相关证券的出售所得款项;及
    4. 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向公司负责。

此中文服务条款及条件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客户浏览本页,即表示已同意无条件接受本服务条款及条件,以及公司不时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上述条款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订。请定期浏览本页查阅任何修改及/或修订。

场外交易的风险

  • 客户必须了解场外 (「Over-the-Counter」) 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利用公司的电子场外交易系统进行暗盘交易。
  • 客户在电子场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须承担信贷、结算及相关场外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风险。公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的结算,客户须承担客户及/或客户的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 如个别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在电子场外交易系统执行的交易可能会被取消或成为无效。
  • 此外,由于在新股暗盘交易的流通性相对交易所正规市场时间为低,客户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
  • 此外,在新股暗盘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较交易所正规市场时间为高。在新股暗盘交易的流通性较低及波幅较高,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阔
  • 在新股暗盘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在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新股暗盘交易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发行人发表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正规市场时间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资料通常会在正规市场时间以外发表。此等公告可能会在新股暗盘进行交易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价格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 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不受交易所监管,除非相关交易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正式记录于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否则亦不获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 因此,客户务须根据本身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相关情况,仔细考虑此等交易是否适合客户,如有疑问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有关投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警告声明

提供予投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客户的资料

  1. 相关虚拟资产涉及风险(例如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
  2. 相关虚拟资产涉及的风险(例如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可能会因相关虚拟资产的投机性质和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固有的杠杆作用而加剧;
  3. 由于相关虚拟资产难以估值,因此为投资者在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进行可靠估值方面带来重大挑战;
  4. 虚拟资产的持续演变,以及全球的监管发展可能会对这种情况造成的影响;
  5. 价格波动性;
  6. 交易、借贷或其他买卖平台上可能出现的价格操纵;
  7. 某些虚拟资产缺乏第二市场;
  8. 现时大多数虚拟资产的交易、借贷或其他买卖平台及保管人都不受规管;
  9. 与发行人、私人买家及卖家或透过交易、借贷或其他买卖平台执行交易时的对手方风险;
  10. 损失虚拟资产(尤其是在“线上钱包”内持有的虚拟资产)的风险;
  11. 黑客攻击及科技相关风险;及
  12. 因投资新类别的虚拟资产或市场参与者采取更复杂的交易策略而可能引起的新风险。

有关虚拟资产现货ETF的风险:

  • 虚拟资产现货ETF直接承受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例如虚拟资产的高度投机性质、其价格会受到众多难以预见的事件或因素所影响而极为波动,以及虚拟资产监管法规的不断演变及增加 等。
  • 虚拟资产现货ETF的目标对象是一些明白这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的投资者,例如以下风险:
    • 虚拟资产的价格极为波动,因其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甚至归零;
    • 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包括对虚拟资产接受程度的变化、监管风险、网络保安风险、「分岔」风险、潜在市场操控、拥有权集中、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流动性及其他不可预见 的风险;
    • 源自于投资单一资产(如比特币或以太币)的集中性风险;及
    • 托管风险,及难以寻回被盗或遗失的虚拟资产。
  • 买卖虚拟资产现货ETF需谨慎行事。 投资者可于一日内损失所有投资于虚拟资产现货ETF的资金。 在投资这种ETF前,你应先仔细阅读本文及有关产品的销售文件,全面明白其特点、所投资的资产、运作及风险。
  • 由于虚拟资产现货ETF极为波动,亦未必能够带来分散风险的效果。 因此在你的投资组合中,虚拟资产现货ETF应只视作辅助性的投资。
  • 如果你未能接受虚拟资产现货ETF价值出现重大及预计之外的变化(包括跌至零),以及可能失去你在虚拟资产现货ETF的全部投资,你便不应投资于这种产品 。

关于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虚拟资产现货ETF):

虚拟资产现货ETF直接承受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 虚拟资产的价格非常波动,并受到众多无法预知及难以评估的事件或因素的影响,包括整体市场情绪、对虚拟资产接受程度的变化、监管变化、相关网络或相关交易平台的保安事故、相关欺诈 、市场操纵、因一些重要的虚拟资产市场参与者倒闭而产生的连锁反应及其他相关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特别值得留意的是:

  • 虚拟资产属于相对创新的产品,其行业亦在急速转变。 无论是虚拟资产,还是虚拟资产行业都面对庞大的炒作氛围、急速的价格变动及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虚拟资产的运作并没有中央机构(例如银行)的参与,一般亦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个别虚拟资产的发展或认受性若减慢、停滞或逆转,或会对有关虚拟资产的价格带来不利影响。
  • 虚拟资产容易遭受网络攻击。 那些针对虚拟资产相关网络,以及提供托管或促成虚拟资产交易的机构的网络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公众对虚拟资产失去信心及虚拟资产的价值下降。 特别是,恶意行为者可能会利用虚拟资产相关网络的缺陷,用于(其中包括)窃取他人持有的虚拟资产,控制网络或在违反网络协议的情况下发行大量虚拟资产。 任何此等事件的发生均可能对虚拟资产的价值及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由于虚拟资产网络一般是开源代码项目,开发者可能会不时建议改变个别虚拟资产的软件。 假使更新后的软件与旧有的软件不兼容,而有相当数量(不一定是大多数)的用户及矿工选择不转移到更新后的软件,此举将会导致虚拟资产网络出现「硬分岔 」,即旧有版本和更新后版本同时运行,导致虚拟资产网络同时存在两个版本,及与虚拟资产网络相关的区块链分裂。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有关虚拟资产的需求,及不利于有关虚拟资产的价格。
  • 持牌交易平台的虚拟资产交易市场仍属发展阶段,可能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期间。 有关流动性风险可能源于缺乏买家、有限的买卖活动、发展未成熟的二级市场、监管变化、网络安全问题等。 在上述情况出现期间,虚拟资产现货ETF通过相关的持牌交易平台买入或卖出虚拟资产的能力可能会延迟。
  • 虚拟资产市场可能存在拥有权集中性风险,因为最大的虚拟资产钱包一般被认为是持有相当大比例流通中的虚拟资产。 若这些持有人大量沽售,将对相关虚拟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什么是虚拟资产钱包?)
  • 关于虚拟资产及其相关产品及服务的监管仍在发展中。 潜在的监管变化或行动(单一虚拟资产更甚)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虚拟资产现货ETF的投资性质,并对其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虚拟资产期货ETF的风险:

  • 由于虚拟资产期货ETF投资于相关的虚拟资产期货,因此会间接曝露于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例如虚拟资产受到强烈炒作、虚拟资产的价格极为波动、受到众多难以预见的事件所影响, 以及关于虚拟资产的监管不断发展和增加等。
  • 虚拟资产期货ETF是一种衍生产品,其目标对象是一些明白这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的投资者,例如以下风险:
    • 虚拟资产期货的价格极为波动,而虚拟资产期货的价值有可能大幅下降,包括跌至零;
    • 源自于投资单一资产(如比特币或以太币)及/或单一期货合约的集中风险;
    • 虚拟资产期货可能会有庞大的转仓成本,从而可能对ETF的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以及
    • 与虚拟资产期货相关的营运风险,包括相关方在并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ETF的虚拟资产期货仓位施加额外保证金要求、潜在仓位规模的限制及/或强制平仓。
  • 虚拟资产期货ETF投资于虚拟资产期货而非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期货ETF的表现可以大大偏离虚拟资产的现货价。
  • 买卖虚拟资产期货ETF需要谨慎行事。 在投资这种ETF前,特别是如你希望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应先仔细阅读本页及该产品的销售文件,全面明白其特点、所投资的市场、运作及风险。 你亦应清楚明白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怎样运作和涉及的转仓机制。 你应特别留意在特殊市场情况下的风险,例如在短时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于该ETF的金额,以及期货合约转仓会对该ETF的价值及表现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 由于虚拟资产期货ETF极为波动,亦未必能够带来分散风险的效果,因此在你的投资组合中,虚拟资产期货ETF应只被看作是辅助性的投资。
  • 如果你未能接受虚拟资产期货ETF价值出现重大及预计之外的变化(包括跌至零),以及可能失去你在虚拟资产期货ETF的全部投资,你不应投资于虚拟资产期货ETF 。

关于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虚拟资产期货ETF):

虚拟资产期货ETF透过投资于相关的虚拟资产期货,间接曝露于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因此,那些不利于相关虚拟资产价格的风险,亦可能会影响相关虚拟资产期货ETF的价格。就这方面来说,虚拟资产的价格可能非常波动,并受到众多无法预知及难以评估的事件或因素的影响,包括整体市场情绪的变化、对虚拟资产接受程度的变化、监管变化、相关网络或 相关交易平台的保安事故、相关欺诈、市场操纵、因一些重要的虚拟资产市场参与者倒闭而产生的连锁反应及其他相关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特别值得留意的是:

  • 虚拟资产属于相对创新的产品,其行业亦在急速转变。 无论是虚拟资产,还是虚拟资产行业都面对庞大的炒作氛围、急速的价格变动及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虚拟资产的运作并没有中央机构(例如银行)的参与,一般亦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个别虚拟资产的发展或认受性如减慢、停滞或逆转,或会对有关虚拟资产的价格带来不利影响。
  • 关于虚拟资产的监管仍在发展和增加中。 监管变化或行动可能会实质性地改变虚拟资产的投资性质,限制虚拟资产的使用及交换,或限制虚拟资产交易的区块链网络或场所的运作,从而对虚拟资产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在极端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会令虚拟资产变为不合法。
  • 虚拟资产的交易场所相对较新,许多亦很大程度不受监管。 它们面对的监管,一般不及传统金融市场的交易平台所面对的严格;它们需要为投资者作出保障,但程度上也不及受规管的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 因此,相对一些已建立良久及受规管的证券、衍生产品及法定货币交易所,虚拟资产平台或会较易遭到盗窃、诈骗、倒闭、网络安全事故、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 因此,相对于传统交易所买卖的资产,虚拟资产的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及/或比较频繁的突然下跌。
  • 虚拟资产容易遭受网络攻击。 那些针对虚拟资产相关网络,以及托管或促成虚拟资产交易的机构的网络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公众对虚拟资产失去信心及虚拟资产的价值下降。 特别是,恶意行为者可能会利用虚拟资产相关网络的缺陷,用于(其中包括)窃取他人持有的虚拟资产,控制网络或在违反网络协议的情况下发行大量虚拟资产。 任何此等事件的发生均可能对虚拟资产的价值及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li>
  • 由于虚拟资产网络一般是开源代码项目,开发者可能会不时建议改变个别虚拟资产的软件。 假使更新后的软件与旧有的软件不兼容,而有相当数量(不一定是大多数)的用户及矿工选择不转移到更新后的软件,此举将会导致虚拟资产网络出现「硬分岔 」,即旧有版本和更新后版本同时运行,导致虚拟资产网络同时存在两个版本,及与虚拟资产网络相关的区块链分裂。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有关虚拟资产的需求,及不利于有关虚拟资产的价格。

详情请参阅投委会网站:

虚拟资产现货ETF: https://www.ifec.org.hk/web/tc/investment/investment-products/etf/other-types-of-etf/virtual-asset-spot-etf.page

虚拟资产期货ETF: https://www.ifec.org.hk/web/tc/investment/investment-products/etf/other-types-of-etf/virtual-asset-futures-etf.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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