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 責 聲 明:

重 要 資 訊:

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京華山一」或「公司」)主要經營證券經記服務、證券保證金融資及就證券提供意見等業務,亦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獲授權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證監會中央編號: BHM090),及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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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在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衍 生 產 品 的 性 質 *
    * 在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衍 生 產 品 所 附 帶 的 風 險 *
    香港交易所網頁www.hkex.com.hk

本人/吾等進一步確定已閱讀、確認及同意接受以下各款須知:

滬港通須知

披露責任

根據現行中國法律及法規,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達5%時,其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就該投資者而言,每當其持股量增加或減少5%(指持股量的淨變化佔公司發行股本總額的實際百分比,如本身持股量10%,在增加5%的情況下,持股量變15%;持股量減少的情況亦同理),即須於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披露。

由披露責任發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日內,該投資者不得買賣該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若該投資者的持股量變動少於5%,但導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該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總量低於5%,投資者亦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訊息。

境外投資者持股限制

根據現行中國法律及法規,單一境外投資者(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戰略投資者規定所容許的除外);所有境外投資者于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透過滬港通買賣A股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滬港通投資者」)亦受此規定限制:

  • 當個別A股的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量達到26%時,上交所將會於其網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發出通告。當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量超過30%時,有關境外投資者須於5個交易日內以「後買先賣」原則沽出該股股份;
  • 透過滬港通買入的滬股通股票將與經由QFII及RQFII買入的股份合計,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規限。當個別滬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量達到28%,聯交所將駁回該股的新增買盤,直至持股比例下跌至低於26%;
  • 倘因滬港通而導致個別滬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量超過30%,上交所將通知聯交所須於5個交易日內以「後買先賣」原則沽出該股股份。倘相關投資者未能於聯交所指定時限內出售該股股份,交易所參與者將根據《交易所規則》強制沽出該股股份。
  • 即使個別滬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量超過30%,境外投資者仍可繼續出售滬股通股票。若出售行動令該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總額於五個交易日內跌至低於30%界線,被通知須減持股票的交易所參與者可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強制出售。

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規

  • 客戶必須遵守上交所規則以及中國內地有關使用中華通服務及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法律及規例。
  • 客戶必須認識及了解有關投資中華通證券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獲接納,以及如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上交所規則及聯交所的交易規則第14A10條所述的法律及規例,客戶或須接受監管調查或承擔相關法律後果等風險。
  • 客戶必須確認客戶未有曾經或可能觸犯上交所規則及聯交所的交易規則所述的法律及規例所載的不尋常交易活動或未有遵守上交所規則及聯交所的交易規則第14A10(1)段條所述的法律及規例。如不,香港交易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及有權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不接納客戶的指示;
  • 客戶必須確認及明白如客戶違反或倘上交所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提及的披露及其他責任遭違反,上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港交所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聯交所的交易規則第537條所述其他人士及客戶的資料及個人資料)和協助調查;
  • 客戶必須確認及明白如客戶嚴重違反上交所規則,上交所可要求香港交易所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採取適當監管行動或展開紀律程序,又或要求交易所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聲明,以及拒絕向其或其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
  • 客戶必須確認及明白為協助上交所在上交所市場執行規管監察及實施上交所規則,及作為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子公司與上交所訂立規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香港交易所或會應上交所要求,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就其代為輸入的中華通買賣盤、或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代為輸入或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提供聯交所的交易規則第537條所述客戶及其他人士的資料;及
  • 客戶必須清楚明白香港交易所(不論直接或透過聯交所子公司)可應要求而向上交所披露、轉移及提供客戶及聯交所的交易規則第537條所述客戶及其他人士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並作出合適安排(包括取得相關同意),確保有關資料及個人資料的披露、轉移及提供符合適用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公司並無就所載資料是否符合現況或完備而作出任何聲明,公司亦無承諾不時更新有關內容。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證監會網站及/或上交所網站不時發布有關滬港通的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如有疑問,客戶應諮詢專業意見。

詳細資料可參閱公司網站:
https://www.cpy.com.hk/hk/hk_shanghaihongkong.htm

深港通須知

境外投資者持股限制

客戶須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規(包括中國證監會有關深港通的規例)所規定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包括中國內地適用法規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使用中華通服務的其他投資者)的10%個人持股限制。

客戶須注意及了解中國內地適用法規(包括中國證監會有關深港通的規例)所規定適於用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境外投資者的30% A股總持股限制及相關強制出售規定。

持股量監察程序

境外投資者(包括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合共持有個別相關發行人已發行股份28%或以上時,深交所會通知聯交所子公司,屆時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子公司將按實際可行情況盡快暫停接收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中華通買盤,直至深交所表示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量總額降至低於26%為止。

強制出售程序

  • 儘管規則第14B08(4)條有所規定,倘個別深交所交易日境外投資者(包括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股的投資者)於個別相關發行人的總持股量多於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的30%時,根據深交所規則,深交所可於下一個交易日向聯交所子公司發出強制出售通知,要求聯交所子公司安排按「後進先出」基準(按規則第14B08(11)條規定),於五個深交所交易日內將中華通證券超出30%限額的部分減持。
  • 接獲規則第14B08(5)條所述強制出售通知後,聯交所子公司將透過香港交易所向有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通知,要求或指示該等參與者或安排其客戶於香港交易所指定的期間內出售及減持中華通證券的指定數量。
  • 接獲規則第14B08(6)條所述的通知後,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遵守有關通知及(如適用)向相關客戶或其託管人發出通知,要求該客戶或託管人於香港交易所指定期間內出售及減持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指定的中華通證券數量。若有客戶未能遵守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通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於必要時行使權力,於香港交易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使用中華通服務代客戶出售中華通證券的指定數量。
  •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應採取適當措施,使其可適時遵守規則第14B08(7)條的規定,包括與客戶訂立可依法執行的協議,促使客戶遵守該條所述的強制出售安排。
  • 深交所根據規則第14B08(5)條發出強制出售通知時,直至深交所通知聯交所子公司或香港交易所有關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量總額降至低於30%為止,CSC將不再接收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中華通買盤。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中華通沽盤將不受強制出售通知的影響。
  • 當境外投資者持股量總額因其他境外投資者於規則第14B08(5)條所述五日期間內減持相關股份而下降至30%以下,聯交所子公司可自行或應規則第14B08(6)及(7)條所述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要求申請許可,使其可繼續持有相關股份而毋須按香港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時間及形式減持。
  • 香港交易所一般是根據其或聯交所子公司本身的記錄,依據「後進先出」基準,按買入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時間而識別出規則第14B08(6)條所述的相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儘管有上文的規定,香港交易所可全權酌情指定須遵守強制出售通知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及釐定須減持的中華通證券數量。
  • 倘因相關發行人回購股份導致超逾30%境外持股量限制,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及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可繼續持有相關股份,而毋須被強制出售。然而,聯交所子公司及香港交易所將暫停接收該中華通證券的中華通買盤,直至有關境外投資者持股量總額降至26%以下。

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披露責任

客戶須遵守(及作出適當安排確保客戶也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規有關A股投資者適用的5%持股量披露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制訂適當的監控安排以遵守本條及提醒客戶遵守相關披露規定。

遵守中國內地適用法規

  • 按深交所規定,客戶遵守深交所規則(在有關規定適用於在深交所市場買賣中華通證券,且與本規則及依據本規則而訂定或公布的任何規例、規定或條件沒有衝突的範圍內)以及中國內地有關使用中華通服務及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法律及規例;
  • 客戶必須認識及了解有關投資中華通證券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獲接納的風險,以及如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深交所規則及本規則第14B10條所述的法律及規例,其或須接受監管調查或承擔相關法律後果等風險;
  • 客戶必須確認,倘發現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任何客戶(視情況而定)曾經或可能觸犯深交所規則及本規則所述的法律及規例所載的不尋常交易活動、或未有遵守深交所規則及本規則第14B10(1)條所述的法律及規例,香港交易所有權不向其提供中華通服務及有權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不接納其指示;
  • 客戶必須確認及明白如客戶違反或倘深交所上市規則(包括深交所關於股份在其創業板上市的規則)或深交所規則提及的披露及其他責任遭違反,深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聯交所子公司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規則第537條所述其他人士及客戶的資料及個人資料)和協助調查;
  • 客戶必須確認及明白如客戶嚴重違反,深交所可要求香港交易所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採取適當監管行動或展開紀律程序,又或要求香港交易所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聲明,以及拒絕向其或其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
  • 客戶必須確認及明白為協助深交所在深交所市場執行規管監察及實施深交所規則,及作為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子公司與深交所訂立規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香港交易所或會應深交所要求,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就其代為輸入的中華通買賣盤、或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代為輸入或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提供規則第537條所述客戶及其他人士的資料;及
  • 客戶必須清楚明白為達到第(4)至(6)段所述目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須授權香港交易所(不論直接或透過聯交所子公司)可應要求而向深交所披露、轉移及提供客戶及規則第537 條所述其他人士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並作出合適安排(包括取得相關同意),確保有關資料及個人資料的披露、轉移及提供符合適用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公司並無就所載資料是否符合現況或完備而作出任何聲明,公司亦無承諾不時更新有關內容。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證監會網站及/或上交所網站不時發布有關深港通的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如有疑問,客戶應諮詢專業意見。

詳細資料可參閱公司網站:
https://www.cpy.com.hk/hk/hk_shenzhenhongkong.htm

網上美股交易須知

  1. 美國的稅制涵蓋所有源於美國的投資產品(包括可交易證券、互惠基金或債券等);投資者無論是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只要以個人名義持有這些投資產品,均須繳付稅項。所有持有任何形式美國證券的人士均須就所得紅利支付預扣稅。本人/吾等應留意海外投資涉及的稅務問題,並視乎情況尋求專業稅務意見。
  2. 如欲使用網上美股交易服務,申請人(非美國公民/居民及非加拿大居民) 於開戶時必須填寫美國國稅局提供的 W-8BEN 表格,並須每 3 年續期一次。拒絕續期的客戶將被自動中止美股交易服務。
  3. 由於美股最低交易單位為 1股,客戶須留意交易佣金可能比交易金額為高。
  4. 當指令執行後,客戶必須繳付相關佣金及收費。佣金及收費的更新通知會不時透過公司網頁(https://www.cpy.com.hk) 或其他途徑發佈。細價股(即股價少於美金0.1元之股票)及美國預托證券(ADR)等交易會有特別佣金/手續費安排。
  5. 美國的場外交易是由莊家透過場外網絡報價形式進行的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的股票一般未能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場外網絡報價之交易價格僅供參考。投資者應加倍注意股份的流通風險。如欲查詢更多,請瀏覽 https://www.otcmarkets.com/

如有任可關於美股交易的查詢,請致電公司晚間交易熱線 (852) 2826-0066。

雖然公司已盡力確保以上資料準確無誤,但對於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以上資料是否準確或恰當,並沒有作出明示或隱含的陳述、申述、保證或擔保。對因使用或關乎使用以上資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公司概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倘若本注意事項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將以英文本為準。

網上台股交易須知

  1. 客戶必須先填寫相關資料並簽署“客戶聲明 – 申請海外證劵交易使用權限”才可交易台股。
  2. 每手股數為1,000股,1,000股以下為碎股。碎股只限沽出。現時網上交易不設任何碎股交易。如欲沽出手持碎股,請聯絡相關經紀或客戶服務部。
  3. 交易以台幣為結算貨幣。
  4. 交易寶 (手機版)及港股快車電腦下載版暫不支援網上台股交易。
  5. 只接受限價盤下單。
  6. 訂單只限當日有效;所有當天未成交的訂單將於收市後被取消。
  7. 只接受新訂單或取消訂單;更改訂單恕不接受。
  8. 台股交易之結算日為交易日後的第2個工作天,即T+2。
  9. 注意部份台股不可同日買賣同一股票,例:如T日買入股票,最快只可於T+1日賣出。
  10. 不設台股沽空服務。
  11. 台股的每日價格波幅,限制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的上下10%。詳情請參閱台灣交易所指引。
  12. 網上交易不設台股融資服務。
  13. 台股不設任何股票實貨提存服務。
  14. 公司不接受台幣存款。客戶可以用其他貨幣等值的購買力進行台股交易,但在交易日當天客戶仍須致電經紀安排兌換足夠台幣完成交收,否則公司將有權強制性為客戶兌換台幣進行交收,如有欠款將以P+6%(現金帳戶) / P+3%(保證金帳戶) 收取過期利息。
  15. 如客戶在交易日當天下午3時前沒有給予任何兌換指示,公司將有權為客戶於交易日按照當日公司的兌換率將該有關交收款項兌換成台幣作交收之用。
  16. 若持有的台股被公佈為「處置股票」,該股票有機會以每五分鐘才撮合成交一次 (或更長的時間),不能即時成交,故客戶需留意交易所的公佈,或到以下連結查詢相關資訊。 http://www.twse.com.tw/zh/page/announcement/punish.html

如有任可關於台股交易的查詢,請致電公司客戶服務部 (852) 2166 3888。

新股暗盤交易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

  • 客戶可利用公司所提供的電子場外交易系統進行新股暗盤交易。
  • 客戶在任何情況下均同意遵守以下條款及條件,及公司有最終權利增加、修改或取消以下條款附件。
  • 如發生新股延期、取消或更改上市時間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則有關證券其後無法於下一個交易日在交易所上市,所有電子場外交易系統內已下達或已執行的指令將被取消及作廢。
  • 電子場外交易系統之延遲、故障 或 中斷
    1. 在上述情況下,由客戶下達而又被電子場外交易系統成功記錄的指令將會被執行,客戶不得異議。
    2. 如發生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客戶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公司將不會對任何因爲網上交易平台訊息延誤、發生錯誤、失靈或故障以引起的事宜負責。
    3. 如發生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有關公告將盡快刊登於電子場外交易系統及/或公司網頁上。公司可行使酌情權將已下達的或已執行的指令取消或作廢。
  • 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的惡劣天氣
    1. 如上述惡劣天氣警告信號於下午4 時前發出,有關公告將會刊登於公司網頁上。
    2. 如上述惡劣天氣警告信號於下午4 時後發出,首次公開招股前交易時段將如期進行。
  • 交收失效
    1.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及/或於電子場外交易系統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2. 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i)條規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3. 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公司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 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4.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公司負責。

此中文服務條款及條件為英文版本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客戶瀏覽本頁,即表示已同意無條件接受本服務條款及條件,以及公司不時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對上述條款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訂。請定期瀏覽本頁查閱任何修改及/或修訂。

場外交易的風險

  • 客戶必須了解場外 (「Over-the-Counter」) 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客戶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利用公司的電子場外交易系統進行暗盤交易。
  • 客戶在電子場外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須承擔信貸、結算及相關場外交易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對手風險。公司並不保證相關證券的結算,客戶須承擔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 如個別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在電子場外交易系統執行的交易可能會被取消或成為無效。
  • 此外,由於在新股暗盤交易的流通性相對交易所正規市場時間為低,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
  • 此外,在新股暗盤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較交易所正規市場時間為高。在新股暗盤交易的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可能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買賣差價較正常闊。
  • 在新股暗盤交易的證券價格,亦可能與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後在正規市場時間交易的開市或交易價格出現重大差距。新股暗盤交易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發行人發表的新聞公告可能會影響證券在正規市場時間後的價格。同樣地,重要財務資料通常會在正規市場時間以外發表。此等公告可能會在新股暗盤進行交易期間發放,並會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價格被誇大及產生不能持續的影響。
  • 特別是場外交易市場不受交易所監管,除非相關交易於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後正式記錄於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否則亦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 因此,客戶務須根據本身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客戶,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有關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警告聲明

提供予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客戶的資料

  1. 相關虛擬資產涉及風險(例如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行為);
  2. 相關虛擬資產涉及的風險(例如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行為)可能會因相關虛擬資產的投機性質和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固有的槓桿作用而加劇;
  3. 由於相關虛擬資產難以估值,因此為投資者在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期貨合約進行可靠估值方面帶來重大挑戰;
  4. 虛擬資產的持續演變,以及全球的監管發展可能會對這種情況造成的影響;
  5. 價格波動性;
  6. 交易、借貸或其他買賣平台上可能出現的價格操縱;
  7. 某些虛擬資產缺乏第二市場;
  8. 現時大多數虛擬資產的交易、借貸或其他買賣平台及保管人都不受規管;
  9. 與發行人、私人買家及賣家或透過交易、借貸或其他買賣平台執行交易時的對手方風險;
  10. 損失虛擬資產(尤其是在“線上錢包”內持有的虛擬資產)的風險;
  11. 黑客攻擊及科技相關風險;及
  12. 因投資新類別的虛擬資產或市場參與者採取更複雜的交易策略而可能引起的新風險。

有關虛擬資產現貨ETF的風險:

  • 虛擬資產現貨ETF直接承受相關虛擬資產的風險,例如虛擬資產的高度投機性質、其價格會受到眾多難以預見的事件或因素所影響而極為波動,以及虛擬資產監管法規的不斷演變及增加等。
  • 虛擬資產現貨ETF的目標對象是一些明白這種產品的性質及風險的投資者,例如以下風險:
    • 虛擬資產的價格極為波動,因其價值可能會大幅下降,甚至歸零;
    • 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包括對虛擬資產接受程度的變化、監管風險、網絡保安風險、「分岔」風險、潛在市場操控、擁有權集中、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流動性及其他不可預見的風險;
    • 源自於投資單一資產(如比特幣或以太幣)的集中性風險;及
    • 託管風險,及難以尋回被盜或遺失的虛擬資產。
  • 買賣虛擬資產現貨ETF需謹慎行事。投資者可於一日內損失所有投資於虛擬資產現貨ETF的資金。在投資這種ETF前,你應先仔細閱讀本文及有關產品的銷售文件,全面明白其特點、所投資的資產、運作及風險。
  • 由於虛擬資產現貨ETF極為波動,亦未必能夠帶來分散風險的效果。因此在你的投資組合中,虛擬資產現貨ETF應只視作輔助性的投資。
  • 如果你未能接受虛擬資產現貨ETF價值出現重大及預計之外的變化(包括跌至零),以及可能失去你在虛擬資產現貨ETF的全部投資,你便不應投資於這種產品。

關於相關虛擬資產的風險(虛擬資產現貨ETF):

虛擬資產現貨ETF直接承受相關虛擬資產的風險。虛擬資產的價格非常波動,並受到眾多無法預知及難以評估的事件或因素的影響,包括整體市場情緒、對虛擬資產接受程度的變化、監管變化、相關網絡或相關交易平台的保安事故、相關欺詐、市場操縱、因一些重要的虛擬資產市場參與者倒閉而產生的連鎖反應及其他相關網絡的進一步發展。特別值得留意的是:

  • 虛擬資產屬於相對創新的產品,其行業亦在急速轉變。無論是虛擬資產,還是虛擬資產行業都面對龐大的炒作氛圍、急速的價格變動及不確定性。除此之外,虛擬資產的運作並沒有中央機構(例如銀行)的參與,一般亦沒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個別虛擬資產的發展或認受性若減慢、停滯或逆轉,或會對有關虛擬資產的價格帶來不利影響。
  • 虛擬資產容易遭受網絡攻擊。那些針對虛擬資產相關網絡,以及提供託管或促成虛擬資產交易的機構的網絡安全風險,可能會導致公眾對虛擬資產失去信心及虛擬資產的價值下降。特別是,惡意行為者可能會利用虛擬資產相關網絡的缺陷,用於(其中包括)竊取他人持有的虛擬資產,控制網絡或在違反網絡協議的情況下發行大量虛擬資產。任何此等事件的發生均可能對虛擬資產的價值及流動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 由於虛擬資產網絡一般是開源代碼項目,開發者可能會不時建議改變個別虛擬資產的軟件。假使更新後的軟件與舊有的軟件不兼容,而有相當數量(不一定是大多數)的用戶及礦工選擇不轉移到更新後的軟件,此舉將會導致虛擬資產網絡出現「硬分岔」,即舊有版本和更新後版本同時運行,導致虛擬資產網絡同時存在兩個版本,及與虛擬資產網絡相關的區塊鏈分裂。這種情況可能會影響有關虛擬資產的需求,及不利於有關虛擬資產的價格。
  • 持牌交易平台的虛擬資產交易市場仍屬發展階段,可能會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期間。有關流動性風險可能源於缺乏買家、有限的買賣活動、發展未成熟的二級市場、監管變化、網絡安全問題等。在上述情況出現期間,虛擬資產現貨ETF通過相關的持牌交易平台買入或賣出虛擬資產的能力可能會延遲。
  • 虛擬資產市場可能存在擁有權集中性風險,因為最大的虛擬資產錢包一般被認為是持有相當大比例流通中的虛擬資產。若這些持有人大量沽售,將對相關虛擬資價格產生不利影響。(甚麼是虛擬資產錢包?)
  • 關於虛擬資產及其相關產品及服務的監管仍在發展中。潛在的監管變化或行動(單一虛擬資產更甚)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虛擬資產現貨ETF的投資性質,並對其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有關虛擬資產期貨ETF的風險:

  • 由於虛擬資產期貨ETF投資於相關的虛擬資產期貨,因此會間接曝露於相關虛擬資產的風險,例如虛擬資產受到強烈炒作、虛擬資產的價格極為波動、受到眾多難以預見的事件所影響,以及關於虛擬資產的監管不斷發展和增加等。
  • 虛擬資產期貨ETF是一種衍生產品,其目標對象是一些明白這種產品的性質及風險的投資者,例如以下風險:
    • 虛擬資產期貨的價格極為波動,而虛擬資產期貨的價值有可能大幅下降,包括跌至零;
    • 源自於投資單一資產(如比特幣或以太幣)及/或單一期貨合約的集中風險;
    • 虛擬資產期貨可能會有龐大的轉倉成本,從而可能對ETF的資產淨值帶來不利影響;以及
    • 與虛擬資產期貨相關的營運風險,包括相關方在並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ETF的虛擬資產期貨倉位施加額外保證金要求、潛在倉位規模的限制及/或強制平倉。
  • 虛擬資產期貨ETF投資於虛擬資產期貨而非直接投資於虛擬資產,虛擬資產期貨ETF的表現可以大大偏離虛擬資產的現貨價。
  • 買賣虛擬資產期貨ETF需要謹慎行事。在投資這種ETF前,特別是如你希望採取買入並持有的策略,應先仔細閱讀本頁及該產品的銷售文件,全面明白其特點、所投資的市場、運作及風險。你亦應清楚明白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怎樣運作和涉及的轉倉機制。你應特別留意在特殊市場情況下的風險,例如在短時間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投資於該ETF的金額,以及期貨合約轉倉會對該ETF的價值及表現帶來潛在不利影響。
  • 由於虛擬資產期貨ETF極為波動,亦未必能夠帶來分散風險的效果,因此在你的投資組合中,虛擬資產期貨ETF應只被看作是輔助性的投資。
  • 如果你未能接受虛擬資產期貨ETF價值出現重大及預計之外的變化(包括跌至零),以及可能失去你在虛擬資產期貨ETF的全部投資,你不應投資於虛擬資產期貨ETF。

關於相關虛擬資產的風險(虛擬資產期貨ETF):

虛擬資產期貨ETF透過投資於相關的虛擬資產期貨,間接曝露於相關虛擬資產的風險。因此,那些不利於相關虛擬資產價格的風險,亦可能會影響相關虛擬資產期貨ETF的價格。就這方面來說,虛擬資產的價格可能非常波動,並受到眾多無法預知及難以評估的事件或因素的影響,包括整體市場情緒的變化、對虛擬資產接受程度的變化、監管變化、相關網絡或相關交易平台的保安事故、相關欺詐、市場操縱、因一些重要的虛擬資產市場參與者倒閉而產生的連鎖反應及其他相關網絡的進一步發展。特別值得留意的是:

  • 虛擬資產屬於相對創新的產品,其行業亦在急速轉變。無論是虛擬資產,還是虛擬資產行業都面對龐大的炒作氛圍、急速的價格變動及不確定性。除此之外,虛擬資產的運作並沒有中央機構(例如銀行)的參與,一般亦沒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個別虛擬資產的發展或認受性如減慢、停滯或逆轉,或會對有關虛擬資產的價格帶來不利影響。
  • 關於虛擬資產的監管仍在發展和增加中。監管變化或行動可能會實質性地改變虛擬資產的投資性質,限制虛擬資產的使用及交換,或限制虛擬資產交易的區塊鏈網絡或場所的運作,從而對虛擬資產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在極端的情況下,政府的介入會令虛擬資產變為不合法。
  • 虛擬資產的交易場所相對較新,許多亦很大程度不受監管。它們面對的監管,一般不及傳統金融市場的交易平台所面對的嚴格;它們需要為投資者作出保障,但程度上也不及受規管的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因此,相對一些已建立良久及受規管的證券、衍生產品及法定貨幣交易所,虛擬資產平台或會較易遭到盜竊、詐騙、倒閉、網絡安全事故、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因此,相對於傳統交易所買賣的資產,虛擬資產的價格可能會出現較大及/或比較頻繁的突然下跌。
  • 虛擬資產容易遭受網絡攻擊。那些針對虛擬資產相關網絡,以及託管或促成虛擬資產交易的機構的網絡安全風險,可能會導致公眾對虛擬資產失去信心及虛擬資產的價值下降。特別是,惡意行為者可能會利用虛擬資產相關網絡的缺陷,用於(其中包括)竊取他人持有的虛擬資產,控制網絡或在違反網絡協議的情況下發行大量虛擬資產。任何此等事件的發生均可能對虛擬資產的價值及流動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li>
  • 由於虛擬資產網絡一般是開源代碼項目,開發者可能會不時建議改變個別虛擬資產的軟件。假使更新後的軟件與舊有的軟件不兼容,而有相當數量(不一定是大多數)的用戶及礦工選擇不轉移到更新後的軟件,此舉將會導致虛擬資產網絡出現「硬分岔」,即舊有版本和更新後版本同時運行,導致虛擬資產網絡同時存在兩個版本,及與虛擬資產網絡相關的區塊鏈分裂。這種情況可能會影響有關虛擬資產的需求,及不利於有關虛擬資產的價格。

詳情請參閱投委會網站:

虛擬資產現貨ETF: https://www.ifec.org.hk/web/tc/investment/investment-products/etf/other-types-of-etf/virtual-asset-spot-etf.page

虛擬資產期貨ETF: https://www.ifec.org.hk/web/tc/investment/investment-products/etf/other-types-of-etf/virtual-asset-futures-etf.page

上述並非警告聲明的鉅細無遺之清單。投資者應參考特定產品之產品資料概要。如有必要,投資者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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